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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

南昌工学院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8-06-07 浏览次数:0

南工党政办〔2018〕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加强意识形态管理,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术讲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以学校或二级学院(部门)名义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和教师面向全校或本院(部门)师生举办的学术讲座或报告。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管理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应贴近我校人才培养实际,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领域与方向、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向。报告人对学术讲座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第四条  学校所有涉及社会科学的讲座严格执行审核审查报批手续,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科技处负责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审核审批不得擅自举办,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报告主题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主题,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类的讲座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对于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的讲座,严格把好新闻宣传关。

第六条  学校开展的学术讲座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管理:

(一)校级学术讲座,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师生举办,由校科技处、宣传部组织;

(二)院级或部门学术讲座,面向本院(部门)师生举办,由各二级学院(部门)组织。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开展学术讲座活动。

第八条  学校聘请的校外讲座人员应是在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讲座内容能够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起到帮助作用。

第九条  对拟邀请的报告人,对其思想政治状况、学术专长、报告主题及内容等必须严格审查;我校教职员工被其他单位邀请作报告,须提前申请备案。报告开展前一周填写《南昌工学院学术讲座申报表》(见附件),包括报告主题和内容、报告人简介、报告时间和地点等,申报表报科技处、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  每场学术报告要提前在指定区域内张贴海报(食堂、相关教学楼及宿舍的张贴区)。各二级学院(部门)应积极组织学生和教师参加。每次学术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向科技处、党委宣传部提供学术报告海报电子版,报告会现场记录(摄像)、学术活动照片、校园网或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资料、其他学术报告效果评价材料等资料。否则,不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我校任何单位,转借、租用场地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作报告,须向场地管理所在单位(部门)办理相关租用及备案手续;若因擅自转借、租用而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法依规追究所属场地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学术讲座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1.学术讲座费用由科技处、人力资源部审批,并按讲座人员的不同级别给予费用。

2.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若有差旅、食宿等费用的产生,须向科技处、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讲座费用经科技处、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及以上专家4000元/场;

2)博士生导师等著名专家3000元/场;

3)校外专家、教授、博士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工程技术人等专家来校作学术讲座,讲座酬金为:正高级职称2000元/场,博士(非正高)或副高级职称1500元/场;

4)校外一般专家1000元/场;

5)校内副教授及以上专家500元/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原《南昌工学院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政发〔2017〕15号)自行废止。


南昌工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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