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南昌工学院

南昌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7-05-22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6〕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转型发展”及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加强我校各类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努力实现固定资产“不丢失、不损坏、不闲置”及“服务保障好、登记保管好、调配使用好、”资产管理目标。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学校固定资产实现预算管理,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结合学校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买。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主要内容是:确定固定资产定义、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配置、采购与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指办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生产及其它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如果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工作台、图书等)。

第六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器具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流程,使用量大且易丢失的低值设备也应建立专门的低值设备台帐,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  以学校的名义购置、改良、受赠、调拨的固定资产、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用其他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学校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资产管理处按使用部门为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类、通用设备类、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包含家具类、学生课桌家具类、炊事设备类、装饰品类、植物、文化体育设备类、文物和陈列品、医疗设备类、标本模型;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应按不同的来源渠道确定,采用实际成本法,即按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各自使用、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责任管理,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 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等所有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 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台账、分户明细帐,按月与学校财务处核对资产总帐,定期或不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帐、物,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申购、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 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 会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 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 对单价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以上贵重仪器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要建立归档制度。

(九) 负责组织培训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对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 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总价值的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在建房屋、建筑物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由使用部门管理。

(三)后勤部门负责学校供水、供电、交通运输、膳食、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植物的资产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藏书及各单位、部门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及文物的管理。

(六)信息技术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训实验设备、办公教学软件方面资产的管理。

(七)各单位、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管理资产的使用效率负责,资产使用部门要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根据其具体管理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负责日常具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详见《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与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应负责制定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统筹配置各部门办公、教学设备的资产。为服务于学校“转型发展”需要,学校在购置实训室设备、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固定资产、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项目时,应成立项目论证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学校教学需求及总体规划情况,按学校年度预算总体要求制定各部门固定资产预算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汇总上报学校学校财务,学校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批复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学校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对于采购项目总额超过5万元的资产采购,必需实行招投标采购制度。招投标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资产使用单位、采购人员、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成立招投标项目小组,按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资产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比价议价原则采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买完成后,资产管理处汇同、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对于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邀请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使用部门可拒绝接收。要按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并办理退货或索赔事项,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固定资产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负责对参加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因机构调整、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资产使用人调离或变更等,各部门应按时将变动情况表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对调整情况进行资产清查办理登记与交接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一) 为保证帐、物相符,做到家底清楚,避免前清后乱,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负责自查自盘工作,资产归口部门负责清查复核,资产管理处负责抽查检验。查出的盈、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校领导审批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进行帐务处理,杜绝无用资产占帐现象存在。

(二)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日常的抽查制度。根据需要视资产的性质定期或不定期,视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抽查或局部、分类抽查,以督促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加强在用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要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示。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家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故意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目:

(一) 资产管理处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

(二) 资产管理处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帐。

(三) 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处所登记明细帐。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若有变动,要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资产帐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之间需调动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变动手续,调整有关帐目,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页:南昌工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页:南昌工学院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