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02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6〕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全校广大师生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和科技进步,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护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所属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使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主要集中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四个方面。
第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针对全校在职在岗教师及在校学生。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的或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合同或约定。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统一通过科技处对外申报,发明人提交申请表和技术资料(见附件)至科技处即可。学校负责知识产权的申报费(包括代理费、申请费)、登记费及印刷费等费用,待证书正式下发,由科技处保管证书原件,并将扫描件发回发明人保存。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实施
第十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实施合同,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等纠纷由科技处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部门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工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