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南昌工学院

南昌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

2023-04-22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2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学校依法所有的科技成果,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用权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研发团队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自行转化、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担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处财务资产处、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学院(部、处)以南昌工学院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订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自然年,学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为科技成果的登记、查询、统计与推广提供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的人事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一般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作价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 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需经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定并报主管领导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涉金额的大小分别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二)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决定。

(三)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作价投资等市场化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1.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与成果完成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共同参与和成果需求方的洽谈,起草相关合同,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2.所有合同须附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团队成员)名单、办理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为激励成果完成人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在专利作价入股时,可按规定向学校申请对专利成果权进行分割确权,成为共同权利人。

2.成果完成人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由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成果需求方情况等),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

3.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学院、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4.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案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方案。具体方案需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出。

5.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6.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将完成投资程序的资料移交资产经营公司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相关投资、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变更资料及时送财务处备案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认真督促承担任务的成果完成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实施。对于跨年度的合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每年的12月份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 对于履行合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意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成果受让方沟通解决,并向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十六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 “收益”是指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或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纳入校级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现金收益税费由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的成果完成人依法缴纳。

(一)现金收益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二级单位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具体分配比例如下:学校从净收益中提取7%-14%作为学校收益,用于支持校内科学技术研发;提取3%-6%作为二级单位收益;剩余80%-90%作为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人作为研究经费

(二)成果完成人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由成果完成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协商无异议后将具体分配方案上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财务处备案、审核。

(三)成果完成人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将所获一次性报酬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纳入学校财务,参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将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50%-70%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持有,成果完成人可享有收益权;15%-3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剩余15%-2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二十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同第十条;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收益分配同第十条。

二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校内(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到账经费,成果完成人所得的收益参考《南昌工学院科研质量奖励暂行办法》的横向项目奖励和配套

第二十 学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拟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职称评聘体系,作为职称评聘的非硬性指标,调动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十四 学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在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在职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学校可通过无偿专利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  责任

二十五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科技成果入股、创办公司。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除追回成果持有权、使用权、非法获得的转让收益外,并规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晋升、评选先进、参与各项奖金的分配等;情节严重的,解聘其现有的技术职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离休、退休、离职调动工作以后,凡未聘任继续参加课题研究的,应向所在单位或部门交回全部科研材料(包括科研资料,科研仪器设备等),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的职务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向他人泄露、转让或者利用其为他人进行咨询服务,否则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以发表、泄露、许可、转让和使用等方式侵害学校的知识产权。对违反本规定泄露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和学校的法人作品,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一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南昌工学院科研团队暂行管理办法 下一页: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