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暂行办法
2022-06-07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2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业绩的考核机制,科学评价教师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落实学校办学定位,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科研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计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科研成果获奖、科研项目及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科研业绩,其科研工作量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量化,计算单位为分值。
第三条 音乐、艺术、体育类的创作成果按照相应条款折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章 科研项目及成果的级别认定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级别认定
1.国家级科研项目
Ⅰ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Ⅱ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一般、青年项目、后资助项目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学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科技部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Ⅰ类:科技部和教育部人文社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
Ⅱ类:科技部和教育部除外的其他各部委一般项目,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重点项目。
Ⅲ类: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江西省高校党建项目,江西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江西文旅厅艺术项目。
3.市(厅)级项目
江西省体育局体育科研项目,江西省科协决策咨询课题,江西省教育考试招生规划课题,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立项的作品项目;南昌市社科规划项目,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
4.校级项目
学校批准立项的博士专项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党建研究项目。
5.横向课题
横向课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单个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的级别认定如下:
Ⅰ类(国家级):文科单项经费达15万及以上、理工科单项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
Ⅱ类(省部级):文科单项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理工科单项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Ⅲ类(市厅级):文科单项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理工科单项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Ⅳ类(校级):文科单项经费在1万元及以上,理工科单项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6.科研项目认定要求
科研项目的计分按项目实施过程分为申报、立项计分和结题计分。
(1)国家级Ⅰ类、Ⅱ类和省(部)级Ⅰ类、Ⅱ类,申报可计分;
(2)纵向科研项目为上级具有相关职能的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分以批文时间为准,结题计分以证书颁发的时间为准,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结题时不计工作量;
(3)横向项目立项计分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且至少一半以上的合同经费到达学校财务方可计分;结题计分以项目验收的时间为准,且全部的合同经费到达学校财务方可计分。
表1 科研项目量化计分表(科研计分/项)
级别 | 申报 | 立项 | 结题 |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Ⅰ类 | 40 | 2000 | 3000 | |
Ⅱ类 | 30 | 800 | 1200 | |||
省(部)级 | Ⅰ类 | 20 | 400 | 600 | ||
Ⅱ类 | 10 | 100 | 200 | |||
Ⅲ类 | / | 80 | 120 | |||
市(厅)级 | / | 40 | 60 | |||
校级项目 | / | 10 | 15 | |||
横向 | Ⅰ类 | / | 400 | 600 | ||
Ⅱ类 | / | 80 | 120 | |||
Ⅲ类 | / | 40 | 60 | |||
Ⅳ类 | / | 10 | 15 |
注:在国家级和省(部)级Ⅰ类、Ⅱ类中,若有限项,入围上报的项目方可计申报分。
第五条 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
1.学术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含新闻报道、科技新闻、工作总结、知识介绍、论文文摘、作品赏析、介绍、书评、访谈、讲话、年鉴、会议摘要、会议综述等类型的文章。论文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算。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如下:
表2 学术论文量化计分表
类别 | 范围 | 分值/篇 | |
学术 论文 | Ⅰ类 | 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并被Science、Nature(不含子期刊)、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其中SCI一区为400分、二区为350分、三区为300分、四区为250分 | 300 |
Ⅱ类 | A&H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经济日报》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5000字以上),CSSCI源期刊、CSCD来源期刊(核心数据库)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200 | |
Ⅲ类 | CSSCI扩展版期刊、CSCD扩展版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江西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 100 | |
Ⅳ类 | 被EI、ISTP(CPCI-S)、ISSHP(CPCI-SSH)数据库收录的会议论文 | 40 | |
Ⅴ类 | 赣江论坛、普通论文(不足1个版面且未能在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数据库检索到的刊物,一律不予计分) | 10 |
注:SCI通讯作者是我校教师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同时被SCI、EI检索的,科研工作量认定就高不就低,不累计认定。
2.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音乐、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等参照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认定,但至少一个版面且有设计主题、理念及相关文字描述。
第六条 学术著作的级别认定
表3 学术著作量化计分表
类别 | 范围 | 分值/部 | |
学术著作 | Ⅰ类 | 学术专著 | 200 |
Ⅱ类 | 大型工具书、学术编著、学术译著 | 100 |
1. 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原创性个人画册、美术作品集、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按正式出版的著作类成果Ⅱ类认定;
2. 著作出版前须经科技处备案且提供合同书,著作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且与学科相关,应注明作者排名情况以及本人撰写的内容。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的级别认定
1.科研成果奖的分类如下:
(1)国家级成果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2)省(部)级Ⅰ类成果奖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
(3)省(部)级Ⅱ类成果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4)市(厅)级成果奖
市自然科学奖、市科技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厅)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定期评选的其他奖项,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后给予认定和计分。
表4 科研获奖量化计分表
类别 | 等级 | 分值/项 | |
科研成果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0 |
二等奖 | 6000 | ||
三等奖 | 4000 | ||
省(部)级Ⅰ类 | 一等奖 | 2000 | |
二等奖 | 1000 | ||
三等奖 | 600 | ||
省(部)级Ⅱ类 | 一等奖 | 300 | |
二等奖 | 200 | ||
三等奖 | 100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80 | ||
三等奖 | 40 |
注:对特等奖或不分等级的奖项,在其认定类别中按一等奖认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类项目的认定
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申报前须经科技处备案。非职务知识产权不予计分。
表5 知识产权量化计分表
类别 | 分值/件 | |
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 | 200 |
实用新型专利 | 40 | |
外观设计专利 | 20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15 |
第九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认定
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含:网络微视频类、网络公益广告类、网络音乐类、网络CG及摄影类、网络文学类等。
表6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量化计分表
类别 | 分值/项 | |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奖 | 省部级以上奖励 | 40 |
市厅级以上奖励 | 20 | |
校级奖励 | 10 |
第十条 以南昌工学院署名提交的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非公开发表的成果,被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采纳,且提供盖有采纳单位公章的有效证明,按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
表7 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量化计分表
类别 | 分值/篇 | |
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成果 | 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 | 600 |
被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或得到省级领导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 | 300 | |
被省直部门或地市采纳或得到市厅级领导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 | 100 |
注:批示证明要有实际内涵且意思表达清楚,不能只是签字、画圈或已阅之类。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工作量
1.科研创新平台工作量(科研计分/个):
序号 | 平台级别 | 申报 | 批准 | 验收 |
1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 1000 | 5000 | 10000 |
2 | 国家级培育基地 | 500 | 3000 | 5000 |
3 | 省部级科研平台 | 200 | 1000 | 2000 |
4 | 省部级培育基地 | 50 | 500 | 1000 |
5 | 市厅级科研平台 | / | 100 | 150 |
6 | 校级科研平台 | / | 50 | 75 |
7 | 院级科研平台 | / | 30 | 45 |
注:入围上报的科研创新平台方可计申报分。
2. 科技创新团队工作量(科研计分/个):
序号 | 团队级别 | 申报 | 批准 | 验收 |
1 | 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 500 | 3000 | 6000 |
2 | 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 | 100 | 500 | 2000 |
3 | 市厅级科技创新团队 | / | 100 | 150 |
4 | 校级科技创新团队 | / | 50 | 75 |
注:入围上报的科技创新团队方可计申报分。
第十二条 凡纳入本认定范围的研究项目、成果及奖项同时涉及多个级别的,仅以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和成果如由多人完成的,其所认定的分值按排名顺序分配, 按下表计算:
表8 科研成果分值分配表
人数 | 2 | 3 | 4 | 5 | ||||||||||
排序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比例 | 0.6 | 0.4 | 0.6 | 0.25 | 0.15 | 0.5 | 0.25 | 0.15 | 0.1 | 0.5 | 0.2 | 0.15 | 0.1 | 0.05 |
注:国家级成果和课题可计排名第六名及以后的分数,均另按 0.05 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为了提升教师科研能力与水平,提高教师所在研究领域的成果积淀,教师积极参与校外单位主持完成的课题、论文等科研项目及成果。对参与外单位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分值按下表计算:
表9 参与外单位科研分值分配表
人数 | 2 | 3 | 4 | 5 | ||||||
排序 | 2 | 2 | 3 | 2 | 3 | 4 | 2 | 3 | 4 | 5 |
比例 | 0.3 | 0.2 | 0.1 | 0.15 | 0.1 | 0.05 | 0.15 | 0.1 | 0.05 | 0.05 |
注:成果完成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名第5名之后的不予计分。
第三章 科研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原则上须进入科技处认定的科研团队;一旦进入科技团队,在考核期不得离开团队;每个科研创新平台、科技团队的成员人均奖励50分,具体由平台/团队负责人根据成员工作量进行分配;参加多个科技团队者,取最高得分作为考核分,不得将多个团队的考核分进行累加。
第十六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按照不同职称类别每年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正高职称不少于120分、副高职称不少于100分、中级职称不少于80分;享受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的行政人员每年不少于对应职称一半的科研计分;达到科研工作量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成果或奖项,需要申请认定和计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提出意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成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学校于每年12月集中受理,逾期成果不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原《南昌工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暂行办法》(南工政发〔2018〕52号)废止。
第二十九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