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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7-09-04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和规范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指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江西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西省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组建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研究开发制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加快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为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行业技术规范或标准;

  (四)开展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国际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和重点工程的需求,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三)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定)并发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至少组织过2项以上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专利或相关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每年申报专利或相关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项);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研发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等);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申请建设工程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省重点科研项目以上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正高级研发人员不少于3名。拥有技术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四)提出的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第七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其中,工程中心要实行企业化管理,自建立后,应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法人实体。

  第八条 拟申请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择优予以批复。主管部门承诺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作为重要的优选条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可以“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

  申报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编制提纲见附件2)。

  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与省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四月底之前,将经审核的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对于已完成申请报告中确定的近期发展目标但尚未进行验收的省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同时还要报送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程序及时组织验收。

  对于未完成近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也要同时报送总体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研发团队组建、运行机制建立、资金筹措以及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进展与完成情况,报告可参照附件三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部署与要求,择优推荐其申报建设国家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对推荐申报建设国家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资金支持。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省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称号。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按计划完成近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命名统一为:“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或“江西省××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编制

  提纲

  2.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

  提纲

  3.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总结报告编制

  提纲

  附件1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10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本领域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技术瓶颈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建设工程中心对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业的影响、作用和意义。

  三、承担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主要承担单位及主要合作单位概况。

  2.主要承担单位相关的科研、工程化等现有基础条件,产学研用的工作基础。

  3.主要承担单位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化、产业化成果与水平

  4.相关合作单位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

  四、建设方案

  包括目的功能和试验研究内容,建设内容和规划,工艺技术方案和设备配置方案,配套条件,投资估算,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2.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3.近期和中长期建设目标

  六、管理与运行机制

  1.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2.运行机制

  七、附件

  1.主要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合作章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2

  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

  附件3

  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总结报告

  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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